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对被告在行政法式中采取的判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取:(一)判定人不具备判定资格;(二)判定法式严重违法;(三)判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划定》(2002年7月24日,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丰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计划局衡宇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讯断书)裁判摘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时依据的评估陈诉,如果存在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或评估人未依法取证等法式上严重违法的问题,应认定行政机关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打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衡宇拆迁赔偿安置裁决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讯断书)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对衡宇拆迁赔偿纠纷作出裁决时,违反法例划定,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陈诉为依据,被拆迁人提出异议,法庭经审查查明作出判定结论的判定机构不切合法定条件的,即可认定该判定结论不具有证明效力,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解放滩乡海子湾村梅令湾社与内蒙古自治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行再字第1号行政讯断书]裁判要旨:收罗样品时当事人或者署理人未加入,判定法式违法,判定结论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自然灾害之故,受灾的大、小土城子等生产队全都迁移,其中小土城子生产队部门社员迁至下天义昌社。
该社不仅接纳了部门社员及生产资料,同时也接纳了债权债务,至此,小土城子生产队自然解体,原属于小土城子生产队的土地荒芜闲置。灾害之后该幅土地自然生长出一些红柳,梅令湾社对该幅土地亦举行开发使用并栽植一些红柳,但尚不足以证明其一连使用已满20年。1991年4月8日,旗土地局收罗争议地上的红柳送伊克昭盟农业处农艺师判定,经判定送检红柳生长年限为13年至14年,但收罗样品时没有当事人或者署理人加入,且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该判定不予采信。
同年11月19日,旗法制办、旗土地局和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到场收罗争议地上的红柳并送旗林业局判定,经判定天然红柳还是人工栽种红柳未能识别;红柳的生长年限划分为8年、13年和14年。此次判定予以采信。
1997年6月10日,内蒙检察院、伊盟中院和内蒙林科院派员(其他当事人未到场)在梅令湾社社员家中收罗5株红柳,送内蒙林科院对红柳生长年限举行判定,判定认定:红柳已挖出多年。根系侧根蓬勃,主根不显着,是扦插或压条无性繁殖的树木。通过剖解镜观察年轮数,其树本基茎断面边材木质部腐朽处无法查实,能查到的年轮数划分是20年的2株,19年的2株,17年的1株。此次判定虽有部门红柳生长年限已满20年,可是收罗样品时其他当事人或者署理人均未加入,既不能证明收罗的红柳样品系争议地上生长的,亦不能证明红柳样品系梅令湾社所栽植,且判定结论并未清除送检红柳系扦插树木,如果是扦插树木,在扦插之前至少另有1年的生恒久限,故此次判定亦不予采信。
据此,再审讯断认定梅令湾社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期限未满20年,是有事实凭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梅令湾社使用争议土地已满20年,缺少证据支持。参照原国有土地治理局1989年公布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农民团体使用其他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凡一连使用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的划定,梅令湾社未取得该争议地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裁判汇编》,人民法院出书社2006年版,第235~236页。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对于判定结论,特别是涉及科学技术的判定结论,通常举行法式性审查,如审查判定人是否有资格、判定组织的组成是否正当以及判定法式是否切合划定,而对其实体内容一般不作实体审核。
以医疗事故判定为例。《医疗事故处置惩罚条例》划定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为行政处置惩罚的证据时的审查尺度。
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举行审查时,可以适用同样的方法,即通常只能审核“到场判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种别、判定法式”,确有须要审查判定的实体内容时,也可以接纳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举行实体审查。这里强调对判定结论的法式性审查,乃是因为科学的工具很难作实体上的权衡,对于同一问题有时允许得出差别的结论,也即实体结论自己很可能具有随机性,差别的组成人员作出的判定结论可以互不相同。只要已作出的结论切合法式性要求,即便再由差别的人员组成判定组重新判定很可能会得出差别的实体结论,也不能认为已作出的判定结论有问题。
除非实体结论违背公认的原理或者通说,否则对其应当予以尊重。——孔祥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执法适用》,人民法院出书社2005年版,第73~74页。
编者说明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将“判定结论”修改为“判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看法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 第610页 看法编号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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